当前位置:首页> 会刊专栏> 第五期

八、政策法规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2007年起台湾居民及华侨免填入境登记卡


  为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更加便利旅客出入境,增强中国公民的民族自豪感,让广大同胞感受到回家的温暖,中国公安部决定进一步简化中国公民入境边防检查手续。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免填入境登记卡的人员范围扩大至包含内地居民、台湾居民及华侨在内的所有中国公民。上述措施将进一步缩短入境旅客在边防检查现场的候检时间。

  中国公安部实施出入境人员填写边防检查出入境登记卡制度始于1976年3月。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国公民申办出入境证件越来越方便,出入境人数不断增多。2005年,全国边防检查机关共检查出入境人员3亿多人次,其中外国人4千万人次,中国公民2.6亿人次,分别比2004年增长19.9% 和8.42%,口岸通行压力不断加大。

  为便利人员出入境,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断扩大免填出入境登记卡人员范围。目前,赴港澳内地居民、符合礼遇条件的高级代表团、持用团体出国(境)旅游名单的中国旅游团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员工等,已不需填写出入境登记卡。据统计,2005年,上述人员已占出入境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据悉,随着公安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水平和科技应用程度的不断提高,公安部将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正常的出入境秩序的同时,顺应形式发展,不断推出简化旅客出入境手续的措施,便利广大出入境旅客通行。

台胞可考中国大陆注册建筑师


  人事部、建设部、国台办2006年12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起,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参加中国大陆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并对台湾地区部分资深建筑师开展认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工作。

  该通知明确了台湾居民可以参加中国大陆注册建筑师统一考试。考试的科目、报考条件与中国大陆考生要求相同。在申报程序和职业实践要求方面,考虑台湾居民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向中国大陆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接受报名资格审查。

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具体办法


  台湾地区居民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台湾地区部分知名资深建筑师可通过一次性评估认定方式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

  (一)考试报名条件

  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符合注册建筑师条例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均可报名参加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与成绩管理

  1、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方案设计(作图)》、《建筑技术设计(作图)》和《场地设计(作图)》9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实行5年滚动管理。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9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2、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建筑结构与设备》、《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和《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实行2年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三)考试有关要求

  1、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向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该省(区、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由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发准考证并安排考场。申请人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2、台湾居民在报名时,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所在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职业年限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3、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完成规定的职业实践”的要求,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办法掌握。

  4、由于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实行滚动管理,台湾居民报名和参加考试的地点应相对固定。确因工作原因,需到异地继续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剩余科目考试的,在异地报名时,应向当地省(区、市)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上次参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档案号,以便合成考试成绩和发放资格证书。

  5、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后,应在最后一个考试科目通过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办理领取相应级别资格证书手续。

  6、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规定执行。考试报名费按照参加考试所在地省(区、市)价格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通过一次性评估认定方式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对部分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评估认定条件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性评估认定工作,经评估认定合格人员,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一)评估认定的基本条件

  1、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满20年,并主持过大型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不少于3项(参照大陆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3、具有大陆建筑设计工作经历,参与或合作完成民用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

  4、参加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经测试合格。

  (二)培训与测试

  1、培训(含测试)时间为2天,采用普通话授课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要求4个部分。

  2、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时间为120分钟,采用汉语纸笔作答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为30分钟。

  (三)评估认定工作程序

  1、符合评估认定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评估认定的申请材料。

  2、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参加评估认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材料进行审查。

  3、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的相关培训与测试。

  4、参加培训并测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四)注册执业申请

  通过评估认定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在大陆工作的人员,可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注册建筑师条例有关要求对其申请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 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 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
    邮 编:100710
    咨询电话:64515360/6451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