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会刊专栏> 第三期

政策法规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有关办理台胞证的问题

  办理台胞证需要哪些手续?
  第一次前往大陆的台胞,应先到设在香港的中国旅行社,即“港中旅”,提出要来大陆的申请,之后即可办理“台胞证”。该证件属于临时性证件,适用于台胞来祖国大陆观光、探亲、短期商务考查等事宜。可以说,台胞在取得该证件后,就取得了来往大陆的合法资格。台胞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台胞证有效期怎样计算?
  “台胞证”的有效期应该从证件签发之日起计算,而且“台胞证”上也明确注明了有效期的起止时间。注意,这里的有效期不是从进入大陆之日起计算的。现实中有些台胞因为按照进入大陆之日起计算其“台胞证”的有效期,因而造成了在大陆的“逾期居留”。
  台胞证遗失后怎样补办?
  台胞在补办“台胞证”时,首先应当在前往丢失地的派出所办理书面的“报失证明”,或者前往当地公安分局的外事科办理“遗失证明”,然后将上述证明材料提供至当地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台胞证”。等其回台湾后再重新申请办理正式的“台胞证”。
  超过台胞证有效期后仍滞留在大陆的,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超过“台胞证”有效期后仍滞留在大陆的,属于“逾期非法居留”,可以“处以警告,单处或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逾期居留的台胞,按以下手续办理:
(1)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
(2)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
(3)台胞提供2寸照片一张(黑白、彩色均可),
  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4)公安机关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按每逾期一日罚款人民币100元计算﹔
(5)公安机关将已超过有效期的“台胞证”延期一个月的有效,该有效期自处罚之日起计算。台胞必须在该有效期内离境。
  台胞是否可以办理延期停留?
  台胞在大陆期间,因合理原因而不能在“台胞证”有效期内按时离境的话,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入出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延长其在大陆的停留期。有关申请延长停留期的具体规定,主要由台胞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如果有些台胞还需要在大陆停留更长的时间,应该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布了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第三条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第四条 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第五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 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 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参游人员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第九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参游人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第十条 大陆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赴台旅游。
  第十一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第十二条 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第十三条 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参游人员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参游人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 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 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
    邮 编:100710
    咨询电话:64515360/64515259